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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伟进一步解释着
“10·23案如果是原版的杀人抢劫案的话,那么11·25就像是模仿着10·23案,进行的有预谋,有目的谋杀案!所以我觉得11·25案更像是10·23案的伪造版本,模仿的主要的目的还是逃避警方的调查。
我研究了一下10·23系列案,和之前串并的两起抢劫伤人的案件,发现作案工具都没遗留在现场,之所以认定是锤击,是存活下来的受害人口述的,但是现场并没有留下作案凶器工程锤。10·23案,凶嫌使用工程锤击杀受害人,是法医通过受害者钝器伤口的比对,得到的结论。
三起案件的作案工具都没有被遗留现场,我怀疑这些凶嫌是使用锤子的工地工人,锤子除了兼作是凶器外,更可能是施工人员用惯了手的施工工具,所以才没有轻易丢弃。
而11·25案遗留现场的工程锤是崭新的,没有使用过的工具,显然只是嫌犯用来杀人的工具,因为又碍事又沉,凶嫌就当垃圾一样丢弃在了垃圾桶里。所以即使是使用了同样的作案工具,但作案工具的用途迥异。”
何志伟略一沉吟,还是接着说了下去。
“所以,我觉得10·23系列伤人杀人案,一个多月了,之所以没有什么太大的突破进展,我觉得我们布控的面摊的太大了,网撒的太广了,造成的网眼也太大,形成了漏网之鱼,我个人觉得协查通报布控范围应该限定在案发现场周围的几个街道辖区,重点摸排走访工地工人,居民装修施工的力工,包括石匠。总之是摸排熟练使用锤子的人,那样会大大的减轻我们侦查人员的工作量。”
虽然是被何志伟揭了短,骆秉承还是缓缓的点头了。何志伟停顿一下,接着分析。
“第二个就是凶嫌甩包的过程,前三起案件都是凶嫌是在有路灯的僻静地方洗劫了受害者的背包钱包,然后甩包丢进垃圾桶。最后被环卫工人发现交给的警方。
而11·25案的凶嫌却是跑到显眼的马路边有路灯的地方甩包、丢弃凶器,这违背作案常理,而且钱包里的几百块现金都没有动,根本就是不是洗包的路数。把钱包、坤包、杀人工具整整齐齐的摆放在了垃圾桶里,就像是告诉警方我这是教科书式的抢劫甩包,作案变成了做现场,殊不知这样的甩包方式违背犯罪心理违背常识,就像章一楠用番茄酱涂满了脸,她不知道血流也是受地心引力影响,从伤口流出后,是流向地面,不会像敷面膜一样满脸均摊,那违反自然规律,11·25案的凶嫌好像也是采用了章记者一样的手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东施模仿。”看见章一楠横眉立目的样子,硬生生的把“东施效颦”,改成了东施“模仿”。
章一楠这个气啊,这哪是案情分析啊,分明是吊打自己,拿着自己录制的视频当模具,吊打自己的愚蠢穿帮,虽然比喻很形象,但却是有意在贬损自己的智商,毒舌男。
“第三点不同,就是11·25案的嫌犯抢劫死者的项链和戒指,凶嫌好像知道死者是左手手指戴戒指,而右手的手套戴的好好的也没有翻动的痕迹。
更关健是他还知道捂的严严实实脖子上带有大钻石项链很值钱,不惜费劲巴拉的从死者围的严严实实脖子上,找到项链,生拉硬拽揪项链时,还把项坠撤掉了。
那么大的钻石,我是第一次见,估计也要几十万,我想,武局咱们是不是可以先拿去鉴定一下,以确定我分析的对不对?”看见武局没有搭理自己,何志伟接着说
“其实这个嫌犯估计也不知道,真的马路上的劫犯,不会对这种高档珠宝奢侈品有什么兴趣,因为根本变不了现,还不如大爷大妈们手上的金戒指金手镯在他们手中更值钱。
可是,即使是这些中看不中用的珠宝,真的要是被抓了,这些变不了现金的奢侈品珠宝可就要命了,法律规定是按鉴定的价格计量刑罚的,也许就是一枚变不了现,大的钻石项链,一鉴定价值,几十万上百万,嫌犯就会因抢劫数额巨大,一下子就能给毙了,所以一般的劫匪不会费劲巴拉的去找这些保证自己命赴黄泉的东西去抢去夺。
而11·25案的嫌犯,应该是知道这些首饰很值钱戴在死者哪里,理所当然的认为真的劫犯应该会抢这些贵重物品,所以就直接摘了左手手套,其实即使嫌犯既然都想到抢戒指,又怎么会只看一支手的呢,我当时特意思考了死者为什么一只手手套被摘而另一只手套保留了,到底是为什么?我当时也没有看懂。
直到骆队给我放章记者的伪装成死者,拍的那么多穿帮镜头,我恍然大悟!凶犯应该也是在模仿抢劫犯的作案方式,结果是画蛇添足了,也就是模仿的穿了帮。
当时我看章记者扮死者穿帮的地方,也有这些地方,我再揭露穿帮镜头的时候,也给了我很大的提示。
我记的我也和骆队说了。章记者手里拿着餐巾纸,纸上还沾着番茄酱!虽然滑稽可笑,却也告诉我,凶嫌可能采取的方式就如同章记者采取的方式一样,弄巧成拙,想移花接木,却成了假冒伪劣。一个是假冒死人,一个是假冒抢劫杀人。
所以我的判断是,11·25案和10·23系列抢劫伤人、杀人案,绝不是一伙人所为!
,何志伟进一步解释着
“10·23案如果是原版的杀人抢劫案的话,那么11·25就像是模仿着10·23案,进行的有预谋,有目的谋杀案!所以我觉得11·25案更像是10·23案的伪造版本,模仿的主要的目的还是逃避警方的调查。
我研究了一下10·23系列案,和之前串并的两起抢劫伤人的案件,发现作案工具都没遗留在现场,之所以认定是锤击,是存活下来的受害人口述的,但是现场并没有留下作案凶器工程锤。10·23案,凶嫌使用工程锤击杀受害人,是法医通过受害者钝器伤口的比对,得到的结论。
三起案件的作案工具都没有被遗留现场,我怀疑这些凶嫌是使用锤子的工地工人,锤子除了兼作是凶器外,更可能是施工人员用惯了手的施工工具,所以才没有轻易丢弃。
而11·25案遗留现场的工程锤是崭新的,没有使用过的工具,显然只是嫌犯用来杀人的工具,因为又碍事又沉,凶嫌就当垃圾一样丢弃在了垃圾桶里。所以即使是使用了同样的作案工具,但作案工具的用途迥异。”
何志伟略一沉吟,还是接着说了下去。
“所以,我觉得10·23系列伤人杀人案,一个多月了,之所以没有什么太大的突破进展,我觉得我们布控的面摊的太大了,网撒的太广了,造成的网眼也太大,形成了漏网之鱼,我个人觉得协查通报布控范围应该限定在案发现场周围的几个街道辖区,重点摸排走访工地工人,居民装修施工的力工,包括石匠。总之是摸排熟练使用锤子的人,那样会大大的减轻我们侦查人员的工作量。”
虽然是被何志伟揭了短,骆秉承还是缓缓的点头了。何志伟停顿一下,接着分析。
“第二个就是凶嫌甩包的过程,前三起案件都是凶嫌是在有路灯的僻静地方洗劫了受害者的背包钱包,然后甩包丢进垃圾桶。最后被环卫工人发现交给的警方。
而11·25案的凶嫌却是跑到显眼的马路边有路灯的地方甩包、丢弃凶器,这违背作案常理,而且钱包里的几百块现金都没有动,根本就是不是洗包的路数。把钱包、坤包、杀人工具整整齐齐的摆放在了垃圾桶里,就像是告诉警方我这是教科书式的抢劫甩包,作案变成了做现场,殊不知这样的甩包方式违背犯罪心理违背常识,就像章一楠用番茄酱涂满了脸,她不知道血流也是受地心引力影响,从伤口流出后,是流向地面,不会像敷面膜一样满脸均摊,那违反自然规律,11·25案的凶嫌好像也是采用了章记者一样的手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东施模仿。”看见章一楠横眉立目的样子,硬生生的把“东施效颦”,改成了东施“模仿”。
章一楠这个气啊,这哪是案情分析啊,分明是吊打自己,拿着自己录制的视频当模具,吊打自己的愚蠢穿帮,虽然比喻很形象,但却是有意在贬损自己的智商,毒舌男。
“第三点不同,就是11·25案的嫌犯抢劫死者的项链和戒指,凶嫌好像知道死者是左手手指戴戒指,而右手的手套戴的好好的也没有翻动的痕迹。
更关健是他还知道捂的严严实实脖子上带有大钻石项链很值钱,不惜费劲巴拉的从死者围的严严实实脖子上,找到项链,生拉硬拽揪项链时,还把项坠撤掉了。
那么大的钻石,我是第一次见,估计也要几十万,我想,武局咱们是不是可以先拿去鉴定一下,以确定我分析的对不对?”看见武局没有搭理自己,何志伟接着说
“其实这个嫌犯估计也不知道,真的马路上的劫犯,不会对这种高档珠宝奢侈品有什么兴趣,因为根本变不了现,还不如大爷大妈们手上的金戒指金手镯在他们手中更值钱。
可是,即使是这些中看不中用的珠宝,真的要是被抓了,这些变不了现金的奢侈品珠宝可就要命了,法律规定是按鉴定的价格计量刑罚的,也许就是一枚变不了现,大的钻石项链,一鉴定价值,几十万上百万,嫌犯就会因抢劫数额巨大,一下子就能给毙了,所以一般的劫匪不会费劲巴拉的去找这些保证自己命赴黄泉的东西去抢去夺。
而11·25案的嫌犯,应该是知道这些首饰很值钱戴在死者哪里,理所当然的认为真的劫犯应该会抢这些贵重物品,所以就直接摘了左手手套,其实即使嫌犯既然都想到抢戒指,又怎么会只看一支手的呢,我当时特意思考了死者为什么一只手手套被摘而另一只手套保留了,到底是为什么?我当时也没有看懂。
直到骆队给我放章记者的伪装成死者,拍的那么多穿帮镜头,我恍然大悟!凶犯应该也是在模仿抢劫犯的作案方式,结果是画蛇添足了,也就是模仿的穿了帮。
当时我看章记者扮死者穿帮的地方,也有这些地方,我再揭露穿帮镜头的时候,也给了我很大的提示。
我记的我也和骆队说了。章记者手里拿着餐巾纸,纸上还沾着番茄酱!虽然滑稽可笑,却也告诉我,凶嫌可能采取的方式就如同章记者采取的方式一样,弄巧成拙,想移花接木,却成了假冒伪劣。一个是假冒死人,一个是假冒抢劫杀人。
所以我的判断是,11·25案和10·23系列抢劫伤人、杀人案,绝不是一伙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