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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秋池惊讶道:“你能说话了?那太好了,白姑娘,是不是殷德掐昏你的?”
宋知县在一旁也说:“你,你不用担心,殷德已经死了,不用顾虑什么了。”
白素梅点点头,迟疑了一下,这才说道:“是~,但我……我没想过……要告发……公公。”
“啊?你不想告这殷老头,这老鬼可是杀死你妹妹的凶手啊!”杨秋池惊问。
白素梅眼泪簌簌落了下来,沙哑着嗓子,一边轻轻咳嗽着,一边慢慢说道:“我告诉夫君,咳咳……,我是个守孝道的女人,咳咳……我不会……不会告发公公的,可他不信,就掐我……我拼命挣扎,桌椅板凳都翻了,然后……我就不知道了……”
现在明白了,殷德掐白素梅是为了杀人灭口,所以,白素梅复活之后,当然害怕殷德会继续杀自己,所以每次见到殷德,都象老鼠见到猫一样。而殷老爷子不知道白素梅和殷德偷窥到他的丑事,也就不会想到杀白素梅,所以白素梅不用害怕殷老头。
不过,白素梅提到她是因为孝道而没有告发殷老爷子,这一点杨秋池就不明白了,他见众人点头,一付恍然大悟的样子,更是不解,问白素梅:“你守孝道,与告发你公公这个杀人犯,有什么关系啊?”
宋知县在一旁说道:“贤侄,你,你怎么聪明一世糊涂一时呢?圣贤孔子曾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自古君王都是以,以仁孝治天下,宁可为,为孝而屈法。这子为父隐,那是天,天经地义的事情,白姑娘虽然知道他公公犯,犯了罪,却不愿意告发,这,这正是子为父隐啊。”说到这里,宋知县击掌叹息道,“白,白姑娘遇此劫难,还有如,如此孝心,真,真是难得啊,难得。”
什么狗屁逻辑?杨秋池心里暗骂,公公把自己的妹妹强奸了,自己不告发他还是孝顺,什么玩意嘛。
杨秋池用现代的思维去思考古代的规定,当然得出狗屁逻辑的结论,其实,早在汉代,就已经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并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此后历代王朝,都延续了这个原则,并加以发挥,唐朝扩大到了“同居相隐“,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
《大明律》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儿子包括儿媳,若向官府告发父亲、公公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儿媳处以重刑。
当然,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属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忠”,那么,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也就是说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这个原则,必须揭发。(谋反和谋叛都好理解,这个“谋大逆”的罪名,是指破坏封建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阙的行为。)
白素梅亲眼目睹了殷老头奸杀自己的妹妹,这个罪不属于三种例外的罪名,所以,她有义务隐瞒,这种义务不单单是家丑不可外扬的道德义务,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如果违反,一方面会被当时的道德伦理所不齿,另一方面,她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白素梅才一直不肯说出来,但是,殷德不相信白素梅会坚守这个秘密,由于这涉及到殷老爷子的声誉进而涉及到殷家的安危,殷德才下决心杀人灭口。
而白素梅为什么不说殷德掐自己的事情,是也是古代纲常伦理的要求,《大明律》甚至把它规定为一种法律责任“妻不证夫”,另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如果她说出殷德,就必然要说明殷德为什么要掐她,这样就不得不说出殷老爷子奸杀白小妹的事情。
为了守孝道,包括严守妇道,履行法定的义务,白素梅才不得不把妹妹的死放在一边,坚守着这个秘密,但她的行动并没有打消殷德的顾虑,还是买凶让洪老大他们帮自己杀人灭口,这才引出这场更大的杀戮。
; 杨秋池惊讶道:“你能说话了?那太好了,白姑娘,是不是殷德掐昏你的?”
宋知县在一旁也说:“你,你不用担心,殷德已经死了,不用顾虑什么了。”
白素梅点点头,迟疑了一下,这才说道:“是~,但我……我没想过……要告发……公公。”
“啊?你不想告这殷老头,这老鬼可是杀死你妹妹的凶手啊!”杨秋池惊问。
白素梅眼泪簌簌落了下来,沙哑着嗓子,一边轻轻咳嗽着,一边慢慢说道:“我告诉夫君,咳咳……,我是个守孝道的女人,咳咳……我不会……不会告发公公的,可他不信,就掐我……我拼命挣扎,桌椅板凳都翻了,然后……我就不知道了……”
现在明白了,殷德掐白素梅是为了杀人灭口,所以,白素梅复活之后,当然害怕殷德会继续杀自己,所以每次见到殷德,都象老鼠见到猫一样。而殷老爷子不知道白素梅和殷德偷窥到他的丑事,也就不会想到杀白素梅,所以白素梅不用害怕殷老头。
不过,白素梅提到她是因为孝道而没有告发殷老爷子,这一点杨秋池就不明白了,他见众人点头,一付恍然大悟的样子,更是不解,问白素梅:“你守孝道,与告发你公公这个杀人犯,有什么关系啊?”
宋知县在一旁说道:“贤侄,你,你怎么聪明一世糊涂一时呢?圣贤孔子曾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自古君王都是以,以仁孝治天下,宁可为,为孝而屈法。这子为父隐,那是天,天经地义的事情,白姑娘虽然知道他公公犯,犯了罪,却不愿意告发,这,这正是子为父隐啊。”说到这里,宋知县击掌叹息道,“白,白姑娘遇此劫难,还有如,如此孝心,真,真是难得啊,难得。”
什么狗屁逻辑?杨秋池心里暗骂,公公把自己的妹妹强奸了,自己不告发他还是孝顺,什么玩意嘛。
杨秋池用现代的思维去思考古代的规定,当然得出狗屁逻辑的结论,其实,早在汉代,就已经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并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此后历代王朝,都延续了这个原则,并加以发挥,唐朝扩大到了“同居相隐“,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
《大明律》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儿子包括儿媳,若向官府告发父亲、公公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儿媳处以重刑。
当然,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属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忠”,那么,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也就是说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这个原则,必须揭发。(谋反和谋叛都好理解,这个“谋大逆”的罪名,是指破坏封建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阙的行为。)
白素梅亲眼目睹了殷老头奸杀自己的妹妹,这个罪不属于三种例外的罪名,所以,她有义务隐瞒,这种义务不单单是家丑不可外扬的道德义务,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如果违反,一方面会被当时的道德伦理所不齿,另一方面,她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白素梅才一直不肯说出来,但是,殷德不相信白素梅会坚守这个秘密,由于这涉及到殷老爷子的声誉进而涉及到殷家的安危,殷德才下决心杀人灭口。
而白素梅为什么不说殷德掐自己的事情,是也是古代纲常伦理的要求,《大明律》甚至把它规定为一种法律责任“妻不证夫”,另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如果她说出殷德,就必然要说明殷德为什么要掐她,这样就不得不说出殷老爷子奸杀白小妹的事情。
为了守孝道,包括严守妇道,履行法定的义务,白素梅才不得不把妹妹的死放在一边,坚守着这个秘密,但她的行动并没有打消殷德的顾虑,还是买凶让洪老大他们帮自己杀人灭口,这才引出这场更大的杀戮。